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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N/T 3326.2-2012 进出口照明器具检验技术要求 第2部分:白炽反射灯的能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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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0221703 发表于 2021-4-11 09:4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进出口照明器具检验技术要求 第2部分:白炽反射灯的能效(SN/T 3326.2-2012),该标准的归口单位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,英文名为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the inspection of illuminance apparatus for import and export. Part 2:Energy efficiency of incandescent reflector lamps。
进出口照明器具检验技术要求 第2部分:白炽反射灯的能效(SN/T 3326.2-2012)是在2012-12-12发布,在2013-07-01开始实施。
它在2017-12-22作废。SN/T 3326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白炽反射灯的能效要求、检验及结果判定。本部分适用于下列白炽反射灯:a)出口到美国和加大:E26螺口式灯头,R、PAR、ER、BR、BPAR或类似的外形,额定电压范围为100V~130V,灯泡直径大于2.25in(5.715cm),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40W、小于或等于205W的白炽反射灯;b)出口到澳大利亚新西兰:MR11-16外形,两脚式灯头,工作电压范围为5V~24V的卤素白炽反射灯;以钨丝或卤钨灯为发光体,PAR、ER、R、RE、XR、YR、ZR、MR11-16外形,E14、E26、E27、B15、B22d、GU10灯头,工作电压大于220V的卤素白炽反射灯和非卤素白炽反射灯(彩灯除外)。
本标准文件共有10页。
SN_T 3326.2-2012 进出口照明器具检验技术要求 第2部分_白炽反射灯的能效.pdf (376.47 KB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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