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L/T 5052-1996 火力发电厂辅助、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建筑面积标准:本标准为DL/T 5052-1996,标准的中文名称为火力发电厂辅助、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建筑面积标准,标准的英文名称为Standard for auxiliary,ancillary,living and welfare building's area for fossil fuel power plant,本标准在1996-05-13发布,在1996-09-01开始实施。
本标准作废日期为2016-06-01。被标准DL/T 5052-2016替代。
1.0.1 为贯彻“安全、适用、经济、美观”的建设方针,统一火力发电厂辅助、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定额,为建筑物设计面积的确定提供依据,特制订本标准。1.0.2 本标准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~600MW的新建和扩建的火力发电厂,对涉外工程及机组容量大于600MW的电厂,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。设计时,机组台数按2~4台考虑,当台数多于4台或少于2台时,可按所列面积做适当地增加或减少。本标准不包括试验室(热工、化学、电气、环保、金属)和修配厂的面积指标,其面积应按有关试验室和修配厂的面积标准确定。1.0.3 为搞好电厂总体规划,便于生产和扩建,设计中应适当考虑将来的发展,布置上留有扩建余地,对分期施工有困难或不合理时,可根据具体情况,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。1.0.4 生活福利建筑的面积标准除执行本标准规定外,尚应考虑地区的特点。1.0.5 靠近城镇或工业区的新建电厂,宜减少厂区内生活福利建筑,生活服务设施应社会化,并充分发挥设施效益,提高服务质量,同时减轻电厂的管理负担。
本标准文件共有23页。